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其他名稱
: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再生醫療製品及技術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提案人:
徐志榮
陳宜民
連署人:
呂玉玲
孔文吉
童惠珍
林奕華
柯志恩
馬文君
吳志揚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雪生
沈智慧
林德福
羅明才
蔣乃辛
李彥秀
林麗蟬
曾銘宗
顏寬恒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陳宜民等19人,鑑於近年來我國發展再生醫療,目前依藥事法所訂管理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訂有「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與審查基準」、「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查驗登記審查基準」、「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等,然實則規範不足。又再生醫療係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之重建或修復,或用於人類疾病之治療或預防,其範圍包含再生醫療技術、再生醫療製劑或複合性醫療器材,為確保再生醫療製劑之安全、有效性及品質,以維護病人接受妥善治療之權益,並促進生技產業之研發,爰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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