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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組織法
其他名稱
:運動發展部組織法、體育部組織法、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
提案人:
王正旭
王美惠
連署人:
沈伯洋
范雲
林月琴
王世堅
沈發惠
莊瑞雄
張雅琳
郭昱晴
陳培瑜
郭國文
洪申翰
徐富癸
林淑芬
黃秀芳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王美惠等16人,有鑑於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於2015年11月18日第38屆大會修正通過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開宗明義闡明,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之實踐,為人類基本權利。爰此,人人都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已為國際進步趨勢,亦是我國運動發展政策之重要基石。基此,我國將致力於促進全民運動,落實健康台灣,發展運動之推廣、教育、競技、產業、科學研究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以保障基本人權,並符應國際潮流及各界期待。為推動及落實上開運動發展政策,實有成立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藉由專責且具專業能量之機關,整體規劃運動相關資源,並透過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以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讓世界看見臺灣等目標,達到以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此外,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為整合相關業務,將改由本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教育部辦理。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運動部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