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其他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提案人: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黃仁
羅廷瑋
謝龍介
牛煦庭
連署人:
林國成
林思銘
翁曉玲
麥玉珍
羅智強
羅明才
陳玉珍
林沛祥
林德福
陳雪生
顏寬恒
柯志恩
張嘉郡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羅廷瑋、謝龍介、牛煦庭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乃日本殖民政府為管制原住民,劃定有限的土地範圍分配每個原住民家戶生活所用,這些土地日據時期叫做「準要存置林野」,延續至今就變成原住民保留地。然部分原住民保留地,因國家限制原住民族土地之使用,無法用於農耕,嚴重影響基本生存權,故為落實特別犧牲應予補償之精神,實現國家依法限制原住民族土地之補償,而有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制度。惟此等保障原住民基本生計之補償金,請求權之性質與一般財產權不同,不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將影響原住民一般生活,故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之一、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九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精神,爰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禁止禁伐補償金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以維護原住民族之基本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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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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