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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殯葬管理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

殯葬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殯葬業管理條例、殯葬條例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宏陸 張宏陸  許智傑 許智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蘇震清 蘇震清  姚文智 姚文智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羅致政 羅致政  蔡易餘 蔡易餘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呂孫綾 呂孫綾  余宛如 余宛如  蔡適應 蔡適應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邱議瑩等19人,鑑於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第五十二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第一項第九款殯儀館或火化場設置所需費用之認定、管理及其他應行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下稱生前契約信託運用範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信託財產投資運用之範圍,應以法令所定非專業投資人得投資之範圍為限」等等相關監管規定,於投資標的及實務執行上過於限縮,不利生前契約業者合法經營與消費者保障,因生前契約履約年期可能長達二、三十年,現行信託運用範圍規定過度保守限縮,運用機制僵化形同凍結資金,倘無法抵抗通膨與貶值壓力,可能適得其反,無法保障未知的數十年後消費者履約的服務品質,審酌保險業性質與生前契約承諾履約性質類似,且保險法歷經實務運作與制度修正,已有完整管理體系。爰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使法令周延可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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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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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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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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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5 修正
98/04/2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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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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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
91/06/14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04/1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趙天麟等19人
第 51, 52, 52-1, 52-2, 52-3, 52-4, 52-5, 5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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