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殯葬業管理條例、殯葬條例
提案人:
趙天麟
連署人:
陳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姚文智
呂孫綾
莊瑞雄
洪宗熠
葉宜津
羅致政
黃國書
段宜康
許智傑
鄭寶清
鄭運鵬
江永昌
蔡易餘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鑑於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第一項第九款殯儀館或火化場設置所需費用之認定、管理及其他應行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下稱生前契約信託運用範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信託財產投資運用之範圍,應以法令所定非專業投資人得投資之範圍為限。」,於投資標的及實務執行上過於限縮,不利生前契約業者合法經營與消費者保障。審酌保險業性質與生前契約承諾履約性質類似,且保險法歷經實務運作與修正,已有完整體系,爰參考保險法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使法令周延可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殯葬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