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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其他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地方民意代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村里長報酬支給條例、地方民代支給條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村里長報酬支給條例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謝衣鳯 謝衣鳯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奕華 林奕華  林德福 林德福  魯明哲 魯明哲  陳玉珍 陳玉珍  李貴敏 李貴敏  游毓蘭 游毓蘭  費鴻泰 費鴻泰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許淑華 許淑華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呂玉玲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百姓對於村里長之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村里辦公室服務處變成極多元化,村里長一人必須扮演多重角色(如藝文、巡守、環保、老人、弱勢、仲裁者、協助政府政令宣導、舉辦里民活動、大街小巷、大事小事等等之公共事務)全都包,且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僅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惟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自民國89年施行至今,21年來皆未調整過,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現今事實上每月四萬五千元事務費入不敷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有調整至五萬元之必要。另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參照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新增第六項,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為加強村、里辦公處之需求、提升村、里長服務效能,以符合社會人民之期待,爰此,特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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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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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0/12/0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楊瓊瓔等19人
第 7, 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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