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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其他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地方民意代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村里長報酬支給條例、地方民代支給條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村里長報酬支給條例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明才 羅明才  傅崐萁 傅崐萁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趙正宇 趙正宇  廖婉汝 廖婉汝  林為洲 林為洲  鄭麗文 鄭麗文  游毓蘭 游毓蘭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呂玉玲、楊瓊瓔、羅明才、傅崐萁等18人,鑒於地方民意代表行使職權議決縣(市)法規規章、預算、監督施政、接受民眾陳情等職事,從事服務工作多年,以及村(里)長從事基層服務多年,臨退休前卻無任何制度保障其老年生活,為保障地方民代及村里長多年代表民意、服務基層,至老年之生活有其基本保障,爰提請新增「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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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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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0/10/2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超明等18人
第 7-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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