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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其他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地方民意代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村里長報酬支給條例、地方民代支給條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村里長報酬支給條例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游毓蘭 游毓蘭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張育美 張育美  林思銘 林思銘  翁重鈞 翁重鈞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吳怡玎 吳怡玎  許淑華 許淑華  鄭正鈐 鄭正鈐  陳雪生 陳雪生  溫玉霞 溫玉霞  羅明才 羅明才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魯明哲 魯明哲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葉毓蘭等19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時,即明定定額之費用,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然,該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期間內,隨著國家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軍公教人員待遇業經四次調整,勞工基本薪資亦經十四次公告調整,惟前述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二十餘年來均未調整。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實務上係屬公費助理實質薪資給付性質,而非補助性質。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以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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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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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0/05/0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奕華等19人
第 6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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