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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

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黃仁 黃仁  羅廷瑋 羅廷瑋 
連署人: 林倩綺 林倩綺  馬文君 馬文君  謝龍介 謝龍介  牛煦庭 牛煦庭  徐欣瑩 徐欣瑩  麥玉珍 麥玉珍  羅智強 羅智強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沛祥 林沛祥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巧芯 徐巧芯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張嘉郡 張嘉郡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民國九十年《地方制度法》修正時,由於五都直轄市的升格,導致原住民的五個山地鄉,包括新北市的烏來區、台中市的和平區,以及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和那瑪夏區,喪失地方自治與參政的權益。然一百零三年修法重新恢復前開山地原住民區之地方自治地位之時,惟僅給山地原住民族區自治地位,剝奪「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導致山地原住民區籌措財源的能力不若其他鄉鎮市,常處於經濟拮据的狀況,難以分配專屬的統籌分配稅款,僅僅只能依靠原民會的補助款在生存。據此,為了保障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自主,避免因縣市合併導致對其自治事項產生不利影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第一項之財政事項並新增第二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原有之「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之財政事項,讓其得與其他鄉鎮市有同等地位的財政能力,進而紓緩山地原住民地區的財政壓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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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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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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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8/01/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11/0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高金素梅等18人
第 83-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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