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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

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陳玉珍 陳玉珍 
連署人: 徐欣瑩 徐欣瑩  許宇甄 許宇甄  李彥秀 李彥秀  盧縣一 盧縣一  丁學忠 丁學忠  羅廷瑋 羅廷瑋  廖先翔 廖先翔  林德福 林德福  邱鎮軍 邱鎮軍  林思銘 林思銘  陳雪生 陳雪生  萬美玲 萬美玲  吳宗憲 吳宗憲  魯明哲 魯明哲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倩綺 林倩綺  張智倫 張智倫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鑑於縣(市)政府與中央機關間之分權互動與業務聯繫,在經過廢省後已有所更張,地方政府與中央直接互動,形成中央與地方二級制。而定期改選的民選地方政府為積極回應地方居民需求,兌現競選政見,需要行政組織及人員的協助,並能加以控制。再加上在全球化下,城市競爭逐漸取代國家競爭,為因應全球城市競爭,縣(市)地方政府需要更多的資源、更彈性的組織權與人事權,方能達到因地制宜、專業分工等綜效。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副縣(市)長名額增至二人,同時將縣(市)政府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外,其餘均比照直轄市政府,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縣(市)長任免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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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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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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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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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8/01/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10/1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玉珍等18人
第 56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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