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孔文吉
連署人:
鄭麗文
林為洲
林德福
賴士葆
鄭正鈐
林思銘
徐志榮
吳斯懷
呂玉玲
楊瓊瓔
溫玉霞
高金素梅
林文瑞
李德維
廖婉汝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吳怡玎
江啟臣
謝衣鳯
王鴻薇
張育美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3人,鑒於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針對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代表之名額,按其人口數或地域及族群做其訂定名額或應保障之標準,然鄉(鎮、市)民代表中,原住民族部分卻僅針對平地原住民部分做制度性保障以明定該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但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於地方制度法制定之初卻因立法疏漏而予以漏定,故為保障山地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都會區其鄉(鎮、市)民其基層民意代表之參政權益,故在鄉鎮市中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在不影響既有選舉區或衝擊地方政治生態之情況下,於該鄉(鎮、市)代表總額內應選出山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名額。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據內政部戶政司所載至本(112)年1月台灣地區山地原住民設籍滿1,500人以上鄉(鎮、市)(排除直轄市以及行政院所認定之五十五個原住民族地區)新竹縣竹東鎮、南投縣埔里鎮、屏東縣屏東市、潮州鎮及內埔鄉內之山地原住民設籍人口均業已逾一千五百人以上,爰理當應選出山地原住民之代表名額,以保障前述情形之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其參政權益,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