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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

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琪銘 吳琪銘  林楚茵 林楚茵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運鵬 鄭運鵬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歐珀 陳歐珀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秀寳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亭妃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許智傑 許智傑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志偉 邱志偉  趙天麟 趙天麟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吳琪銘、林楚茵等22人,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並掌握地方自治法規及預算審議大權,除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消極資格外,應具備更高之道德標準,爰參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具特定前科者不得任警察官之規定,增訂其消極資格及已擔任者之解職、補選規定,特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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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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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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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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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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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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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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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8/01/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12/3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靜儀等22人
第 4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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