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陳玉珍
連署人:
李德維
林奕華
徐志榮
吳斯懷
林為洲
溫玉霞
張育美
鄭正鈐
鄭麗文
魯明哲
游毓蘭
林思銘
洪孟楷
萬美玲
楊瓊瓔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已有二十餘年之久,然該項規定後段「對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特別保障」規定從未見實質討論。原住民族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框架之上位法源,藉以授權制定保障原住民族之各項權益之法制規定,反觀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僅有「離島建設條例」一部法令,此實與原住民族完整法體系不相比擬。爰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增訂授權制定離島基本法,以為上位法源,藉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保障規定。同時考量離島基本法制訂需時較久,故在離島基本法未完成立法前,如有涉及離島人民之權益事項,行政院須訂定規制離島人民之特別保障法規命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