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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

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張育美 張育美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林文瑞 林文瑞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游毓蘭 游毓蘭  林奕華 林奕華  曾銘宗 曾銘宗  陳玉珍 陳玉珍  馬文君 馬文君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鑑於台灣實行地方自治已久,公務體系嫻熟如何辦理選舉事務,故地方首長一旦出缺,剩餘任期仍應經選舉產生者,實可在兩個月內完成補選,以免延宕政務推行。另,目前地方自治首長任期僅有四年,但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卻寬鬆地以所遺任期不足兩年作為不再補選,逕由代理人代理之門檻。導致地方首長在任期過半後辭職、去職,該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即可由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之代理人掌握,此種現況不僅與當代民主政治精神背道而馳,亦破壞民主課責機制,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首長一旦出缺,剩餘任期仍應經選舉產生者,改為兩個月內完成補選。不再補選的剩餘任期門檻從兩年改為一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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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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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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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111/05/1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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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8 修正
94/05/27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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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8/01/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05/2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思銘等17人
第 8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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