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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

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秉叡 吳秉叡  吳琪銘 吳琪銘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王定宇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鍾佳濱 鍾佳濱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吳秉叡、吳琪銘、黃偉哲等17人,有鑑於村(里)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包括災害防救、地方建設、守望相助、環保、衛生、社會福利及各項政令宣導等,無不仰賴村(里)長的支持與協助。由於村(里)業務不但多元且層面廣泛,工作備極辛勞,其職業風險亦不亞於消防警政等公務人員,若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不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無法領取任何撫卹金,並無充分公務及執務之保障。爰提「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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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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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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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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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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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5 修正
96/06/14 修正
96/05/04 修正
94/11/22 修正
94/11/08 修正
94/05/2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8/01/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02/1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張宏陸等17人
第 6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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