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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7人

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江啟臣 江啟臣  吳志揚 吳志揚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毓仁 許毓仁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學聖 陳學聖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柯志恩 柯志恩  楊鎮浯 楊鎮浯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7人,鑑於地方政府首長乃是人民經過公開、嚴謹的投票程序所選出,其政策與作為皆至少具有相對多數的民意基礎,也必須向全體選民負政治責任。選民對於選舉產生的政府首長較具有信賴感,也願意接受與執行政府政策,此乃民主制度下之常態。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是考量過去選舉活動造成太多社會成本支出的情形下,變通的做法,但其實是與民主精神相違背的。依現行選舉制度已非常簡便,且在台灣實施幾十年,民眾都已能充分了解民主選舉的意義,因此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已大大的降低。為了落實民主精神、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爰此擬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將不再補選的剩餘任期門檻從兩年降低為一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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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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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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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12/2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呂玉玲等27人
第 8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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