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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8人

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 簡東明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徐耀昌 徐耀昌  陳碧涵 陳碧涵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明溱 林明溱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淑慧 陳淑慧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王惠美 王惠美  廖國棟 廖國棟  林鴻池 林鴻池  李桐豪 李桐豪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江惠貞 江惠貞  李鴻鈞 李鴻鈞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鄭天財、簡東明等28人,鑑於五直轄市於99年12月25日升格改制後,其轄內之原山地鄉自治權益遭致剝奪,並與直轄市區級制度產生扞挌,違背原住民族地區之山地鄉建置原意。另且惟恐幅員遼闊且原住民集中之山地鄉,因本次地方制度法於99年2月3日修正施行後改制為區者,原鄉自治無法開展、甚至遭遇極大阻礙,影響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及衝擊日後自治工作之推展。職是之故,為化解原鄉遭致稀釋分化以及為充分體察民意,故實有恢復原有山地鄉地位之必要。並也落實體現聯合國於西元二○○七年九月十三日通過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三條:「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依此權利,原住民族可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第四條所揭示:「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時,於其內政、當地事務及自治運作之財政,享有自主或自治權。」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一條及第八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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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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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2/05/0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孔文吉等28人
第 1, 8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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