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趙天麟
陳亭妃
管碧玲
何欣純
許智傑
李昆澤
連署人:
高志鵬
邱志偉
楊曜
李俊俋
葉宜津
吳宜臻
黃偉哲
陳節如
鄭麗君
許添財
蕭美琴
姚文智
吳秉叡
李應元
陳其邁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陳亭妃、管碧玲、何欣純、許智傑、李昆澤等21人,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惟綜觀近期各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賄選案件頻傳,即因採無記名方式,易避開監督事宜,反而不利檢調單位辦案調查,且議會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往往回歸政黨政治,由各黨派自行推派,如取消無記名投票,俾利更強化各項監督工作,又縣(市)議會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辦法,應回歸地方自治,由各地方議會、代表會自行訂定,故為使投票行為及選務工作符合政黨政治要求,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取消無記名投票之規定,由地方自治及政黨政治決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