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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31人

地方制度法

其他名稱 :地方自治法、地制法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江惠貞 江惠貞  黃志雄 黃志雄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黃偉哲 黃偉哲  盧嘉辰 盧嘉辰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 簡東明  翁重鈞 翁重鈞  王進士 王進士  廖國棟 廖國棟  曾巨威 曾巨威  李鴻鈞 李鴻鈞  潘孟安 潘孟安  紀國棟 紀國棟  陳碧涵 陳碧涵  呂玉玲 呂玉玲  魏明谷 魏明谷  劉櫂豪 劉櫂豪  李貴敏 李貴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鎮湘 陳鎮湘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江惠貞、黃志雄、盧秀燕、廖正井、黃偉哲、盧嘉辰等31人,鑒於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與同法第四條規定,於法邏輯上有所衝突。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尚且準用本法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惟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改制後之直轄市,卻僅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未改制前所能適用法規之範圍反較改制後來得寬鬆?且改制後之直轄市亦不宜適用縣(市)之規定,否則改制形同具文,爰此本席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適用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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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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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13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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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1/05/1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羅明才等31人
第 8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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