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其他名稱
:行政區劃法
提案人:
蔡易餘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
蘇治芬
陳瑩
黃秀芳
陳素月
江永昌
賴品妤
蘇巧慧
王美惠
王定宇
羅美玲
許智傑
高嘉瑜
趙正宇
周春米
賴瑞隆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鑑於行政區劃係指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其劃定之目的在確認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及財政取得之範圍。目前臺灣行政區域計有六直轄市、十六縣(市)、三百六十八鄉(鎮、市、區),行政區域間之規模差距甚大,且直轄市無法擔任「領頭羊」角色帶動區域發展,對於周邊區域之人口、資源、產業及建設具有強大磁吸效應,致使周邊區域產生留才不易、財政狀況欠佳及整體施政效能無法有效提升等地方治理困境。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鑑於以往臺灣地區之行政區劃未有法制規範,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行政區劃程序,以應未來推動行政區劃之迫切需求,爰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行政區劃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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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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