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其他名稱
:行政區劃法
提案人:
邱志偉
許智傑
蘇震清
連署人:
周春米
施義芳
楊曜
何欣純
吳玉琴
賴瑞隆
郭正亮
陳明文
高志鵬
余宛如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宗熠
吳琪銘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鍾佳濱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等19人,行政區劃係為便於施政而劃定之治理範圍,其劃定之目的在確認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及財政取得之範圍。以往臺灣地區之行政區劃因未有法制規範,行政院院會決議後,即付諸實施,然而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目前民主法治意識高漲,行政區劃於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之前提下,應尊重民意,並考量經濟效益、均衡區域發展及維持穩定等原則,同時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行政區劃程序,對於行政區劃之權責機關、應考量之相關因素、調整方式及調整程序等予以法制化,爰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行政區劃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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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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