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其他名稱
:行政區劃法
提案人:
邱志偉
李昆澤
許智傑
連署人:
陳亭妃
何欣純
趙天麟
林佳龍
陳其邁
陳節如
劉建國
楊曜
吳秉叡
田秋堇
薛凌
李應元
鄭麗君
姚文智
潘孟安
林世嘉
柯建銘
段宜康
蕭美琴
尤美女
提案日期:民國 -1911 年 月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李昆澤、許智傑等23人,行政區劃係為便於施政而劃定之治理範圍,其劃定之目的在確認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及財政取得之範圍。以往臺灣地區之行政區劃因未有法制規範,行政院院會決議後,即付諸實施,然而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目前民主法治意識高漲,行政區劃於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之前提下,應尊重民意,並考量經濟效益、均衡區域發展及維持穩定等原則,同時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行政區劃程序,對於行政區劃之權責機關、應考量之相關因素、調整方式及調整程序等予以法制化,爰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行政區劃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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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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