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
其他名稱
:監院組織法
提案人:
王鴻薇
羅廷瑋
連署人:
賴士葆
邱鎮軍
徐巧芯
張智倫
邱若華
陳玉珍
呂玉玲
盧縣一
廖偉翔
廖先翔
顏寬恒
羅明才
謝衣鳯
陳永康
傅崐萁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羅廷瑋等17人,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故「獨立行使職權」為其長期迴避外界質疑之說詞,造成前行政院官員涉接受性招待且協助酒店業者關說,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應刪除組織法原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原第六款之「富有政治經驗」,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監察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