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翁曉玲
連署人:
林德福
邱鎮軍
徐欣瑩
丁學忠
陳雪生
林倩綺
張智倫
陳超明
牛煦庭
羅明才
顏寬恒
陳永康
許宇甄
廖先翔
盧縣一
魯明哲
游顥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議案狀態:復議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鑑於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已退休人員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最高77.5%、最低45%,且自109年1月1日起每年再減少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2.5%、最低30%。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通膨問題嚴峻,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數據顯示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本法規定逐年降低所得替代率,造成退休教職員不堪負荷,難以因應生活支出,國家也因此未善盡照顧晚年生活之義務,應均有待修法改善。因此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生計,原逐年連續減少十年之規定,應於113年1月1日起停止,維持所得替代率最高70.0%、最低37.5%,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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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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