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陳玉珍
徐欣瑩
游顥
連署人:
邱鎮軍
翁曉玲
賴士葆
萬美玲
許宇甄
柯志恩
林德福
王育敏
羅廷瑋
徐巧芯
魯明哲
吳宗憲
張智倫
顏寬恒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徐欣瑩、游顥等17人,鑑於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等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年資之現行規定,對於公教退休金制度隨工作轉換而獲得保障,已實質鼓勵優秀人才,願意投入上揭機構或民間團體,為民服務。然民意代表為廣義公務員,憑其專業和學識經驗背景到民意機關服務,在國家或地方政府重大政策上提供意見,尤其是公益或產業等公共政策,相較於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更有相當著力與貢獻,竟予排除,顯不合理。另「確定提撥制」設立個人退休金專戶,使「年資可攜」及「合併計算年資」,以因應各職域人力流動需求及有利公教勞轉業,亦為我國對於退休年金機制之發展趨勢。為避免辛苦服務於教育界之優秀教師,恐因借調擔任民意代表後中斷教學年資而卻步,且因應退休年金機制之發展趨勢,有必要增列民意代表併計年資,以提升優秀教師為民服務意願,落實產、學、研合作之政策,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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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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