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柯志恩
林沛祥
連署人:
陳菁徽
黃建賓
丁學忠
許宇甄
洪孟楷
高金素梅
李彥秀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陳玉珍
牛煦庭
邱鎮軍
葛如鈞
張啓楷
徐巧芯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等17人,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民國106年7月修法後,明定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補償金,造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08年7月1日前申請退休可以結算一次全部領取,但之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嚴重違反法治公平原則。又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導致同一補償金制度,在公務人員、教師及軍人出現不同標準,更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性。為避免學校教職員權利受損,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選擇版本
一讀
113/05/1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