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范雲
連署人:
賴惠員
林淑芬
陳俊宇
羅美玲
陳秀寳
徐富癸
王美惠
林月琴
郭昱晴
陳瑩
黃捷
沈伯洋
王正旭
李坤城
林宜瑾
陳培瑜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有鑑於少子女化之問題嚴峻,政府應設法協助育兒家庭,平衡育兒與職場之責任,並鼓勵配偶雙方皆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本條例規定教職員依法辦理育嬰留停之年資,需發生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可選擇自費繳納併計入退撫年資,排除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顯失公平。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教職員留職停薪年資之計入,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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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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