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賴士葆
萬美玲
鄭正鈐
張智倫
羅廷瑋
黃健豪
許宇甄
洪孟楷
連署人:
林沛祥
馬文君
廖先翔
鄭天財Sra Kacaw
徐巧芯
黃仁
羅智強
涂權吉
葉元之
林德福
謝衣鳯
陳永康
呂玉玲
林倩綺
柯志恩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萬美玲、鄭正鈐、張智倫、羅廷瑋、黃健豪、許宇甄、洪孟楷、柯志恩等23人,有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民國106年修法後,明定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補償金,造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08年7月1日前申請退休可以請領,108年7月1日後申請退休者無法領取之不公平現象。又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導致年金改革中,就同一補償金制度,在公務人員、教師及軍人出現不同標準,形成差別待遇,有違反公平原則。為避免學校教職員權利受損,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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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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