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林俊憲
林月琴
連署人:
王美惠
黃秀芳
許智傑
林宜瑾
林楚茵
徐富癸
陳培瑜
陳素月
羅美玲
黃捷
鍾佳濱
何欣純
郭昱晴
陳秀寳
莊瑞雄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林月琴等17人,鑑於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僅針對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之教職員,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剝奪與追討其退休金。導致退休教師倘在職期間涉犯校園性侵案件,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不僅可能因逾二十年追訴期而無庸受罰,甚至仍能請領退休俸,實為條文漏未規範之處。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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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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