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賴品妤
何志偉
林宜瑾
蔡適應
連署人:
鍾佳濱
林楚茵
林俊憲
羅致政
范雲
陳素月
何欣純
林靜儀
許智傑
高嘉瑜
吳思瑤
羅美玲
張廖萬堅
趙天麟
吳琪銘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何志偉、林宜瑾、蔡適應等19人,鑑於近來發現數起校園性侵案件,經行政調查後確定屬實,惟因刑法追訴期已過,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僅規定在職期間涉校園性侵害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對於在職期間涉性侵案、退休後才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但已超過刑事追訴期者,無法透過司法訴訟追究其責任,將任由其繼續領取退休俸且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實有不妥。爰此提案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增訂「經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確定」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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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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