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林奕華
陳學聖
蔣乃辛
李彥秀
柯呈枋
陳玉珍
連署人:
賴士葆
童惠珍
林麗蟬
林德福
黃昭順
許毓仁
林為洲
陳宜民
王育敏
孔文吉
吳志揚
柯志恩
陳怡潔
沈智慧
陳雪生
徐志榮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陳學聖、蔣乃辛、李彥秀、柯呈枋、陳玉珍等22人,有鑑於年資補償金制度是民國85年實施退撫新制時(恩給制改為提撥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當時仍在職,而舊制年資不到15年之公教人員給予的差額補償金,然106年7月修法進行年金改革,將年資補償金改為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造成10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可以結算一次全部領取;但之後退休者,則完全無法領,嚴重違反法治公平原則。惟107年7月於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導致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教與軍人、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出現不同標準,更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性。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公立學校教職員與軍人之補償金制度維持一致,以維公平及信賴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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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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