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蔣萬安
連署人:
許毓仁
王育敏
蔣乃辛
賴士葆
陳宜民
陳超明
林德福
童惠珍
孔文吉
呂玉玲
林麗蟬
林為洲
柯志恩
李彥秀
顏寬恒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有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民國106年7月修法後,明定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補償金,將造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08年7月1日前申請退休可以請領,108年7月1日後申請退休者無法領取之不公平現象。又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導致年金改革中,就同一補償金制度,在公務人員、教師及軍人出現不同標準,形成差別待遇,實有違反公平原則。為避免學校教職員權利受損,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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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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