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雪生
郭正亮
陳明文
陳曼麗
施義芳
蘇治芬
林奕華
邱志偉
黃秀芳
高志鵬
陳超明
林俊憲
江永昌
蔡易餘
蘇震清
李彥秀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後,其中關於補償金部分,將造成108年7月1日之後公立學校教職員無法領取補償金,形同鼓勵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08年7月1日之前聲請退休,或變相懲罰108年7月1日之後方聲請之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此外,於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繼續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導致年金改革中,就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務人員、教師與軍人出現相異標準,實背離年金改革之公平原則。為避免廣大公立學校教職員權益受損,並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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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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