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其他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教職員資遣退撫條例
提案人:
黃昭順
陳學聖
連署人:
陳超明
馬文君
徐志榮
李彥秀
蔣乃辛
孔文吉
曾銘宗
柯志恩
陳宜民
賴士葆
林麗蟬
王育敏
陳雪生
許淑華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陳學聖等16人,有鑑於維護現職教師退休權益,故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基於核發補償金係因退撫制度從原本的「恩給制」改為「退撫新制」,為彌補教職員因退撫新制實施後所蒙受的損失,故而發給補償。本條例率爾將補償金核發年限規定於施行後一年內。對學校教職員而言,係剝奪其財產上的權利。另因此一變動將造成部分符合領取補償金之教師,於108年2月1日搶退,恐造成教師、學校及學生困擾,故將一年內期限刪除,進行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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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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