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提案人:
游毓蘭
連署人:
孔文吉
吳斯懷
陳雪生
李貴敏
謝衣鳯
鄭麗文
林為洲
吳怡玎
鄭正鈐
翁重鈞
李德維
洪孟楷
林奕華
曾銘宗
林德福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有關現行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認定未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以下稱釋字785)諭知,應於三年內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