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
其他名稱
:政務官任用條例、政務官責任法、政務官責任基本法、政務人員法
提案人:
羅智強
蘇清泉
連署人:
黃仁
丁學忠
傅崐萁
鄭正鈐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牛煦庭
陳永康
謝龍介
林沛祥
涂權吉
林倩綺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黃建賓
黃健豪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等19人,有鑑於政務人員肩負政策推動與領導行政、指揮文官體系之重責,其行為標準攸關政府公信力與民主制度運作,惟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公務機關內之常務人員為規範主體,僅少數就憲法或法律明定須超出黨派立場、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始有準用之餘地,致其他政務人員相關行為欠缺明確法制規範,難以回應人民期待。為補足法制空缺、確立政務人員行為準則,提升政府治理透明度與信賴基礎,爰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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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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