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
其他名稱
:政務官任用條例、政務官責任法、政務官責任基本法、政務人員法
提案人:
翁曉玲
連署人:
陳雪生
黃建賓
徐欣瑩
羅明才
邱鎮軍
徐巧芯
陳玉珍
林倩綺
林德福
謝龍介
李彥秀
高金素梅
傅崐萁
許宇甄
顏寬恒
牛煦庭
陳永康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有鑑於政務人員乃國家治理中政策的決策者和方向的引導者,其主管政務之施行對於國家發展與人民權利皆產生重大影響,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秉持公正,恪守行政中立,維護公共利益。惟迄今對政務人員之監督規範不足,其任免、行為規範、行政中立、俸給、請假等權利義務事項,或尚付闕如,或散見於各法令中,屬政務人員之專法僅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實非妥適,不利於國家治理運作,且邇來屢生政務人員行政不中立、向公眾散布不實訊息等爭議,若持續放任或無視,將對民主政治發展造成嚴重的傷害,爰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以明確其權利義務,完備文官法制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
選擇版本
一讀
114/12/1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翁曉玲等18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