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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保險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法、公保法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林鴻池 林鴻池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曾巨威 曾巨威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根德 陳根德  陳怡潔 陳怡潔  李桐豪 李桐豪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江惠貞、李貴敏、蔣乃辛、林滄敏等25人,有鑑於被保險人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雖有親自照顧或委由他人照顧之事實,卻無法比照育有親生子女之被保險人,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殊有不公。為打造友善收養環境,提高國人收養意願,並維護收養家庭權利,爰新增「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明定被保險人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準用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並增列被保險人返還其所受領津貼之原因,避免產生道德風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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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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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12/18 修正
112/12/05 修正
111/12/16 修正
110/12/2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11/17 修正
104/05/29 修正
104/05/26 修正
103/01/14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98/06/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3/12/24 修正
91/06/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01/13 修正
88/05/11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1/1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63/01/18 全文修正
47/01/1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10/1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育敏等25人
第 35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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