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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提案人:
馬文君
楊瓊瓔
連署人: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吳斯懷
溫玉霞
翁重鈞
陳以信
吳怡玎
林文瑞
鄭麗文
陳超明
謝衣鳯
廖婉汝
萬美玲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楊瓊瓔等16人,鑒於110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將成年人法定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然《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其執行期限「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之條文內容尚未因應修正,為求規範一致性,故修正為「至少年成年為止」,基此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少年事件處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