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其他名稱
:刑法
提案人:
翁曉玲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徐巧芯
羅智強
林沛祥
陳玉珍
黃仁
涂權吉
張智倫
李彥秀
羅明才
鄭正鈐
賴士葆
羅廷瑋
陳永康
黃健豪
楊瓊瓔
傅崐萁
林倩綺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按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質詢權係立法院基於民意監督行政之重要職權。惟現行法中不僅未明文規定在質詢時不得拒絕答復、拒不提供資料、作虛偽不實陳述或甚至無故缺席等行為,亦未就系爭行為有明文之刑罰,使立法院難以落實其核心職權,故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對上開行為規範之增訂,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對藐視國會之行為處以刑罰,以健全立法院質詢權之行使,強化國會監督、維護權力分立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