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其他名稱
:刑法
提案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連署人:
涂權吉
萬美玲
牛煦庭
翁曉玲
葉元之
王育敏
馬文君
葛如鈞
王鴻薇
廖偉翔
張嘉郡
廖先翔
張智倫
鄭正鈐
呂玉玲
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
陳玉珍
魯明哲
林倩綺
林沛祥
陳永康
賴士葆
林德福
陳雪生
謝龍介
陳菁徽
謝衣鳯
邱若華
邱鎮軍
游顥
顏寬恒
柯志恩
黃建賓
黃仁
羅智強
徐巧芯
黃健豪
羅明才
徐欣瑩
楊瓊瓔
蘇清泉
丁學忠
高金素梅
吳宗憲
陳超明
盧縣一
羅廷瑋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325號及第585號解釋,先後揭示:立法院有資訊調查權,透過完備之聽證、調查程序,據以輔助立法院各項憲政權力之行使與憲政功能之發揮,故課予聽證、調查程序出席者應如實答復、不得虛偽、隱匿,且資訊提供者不得提出虛偽不實之資料等行為,課以刑罰,以確保立法院調查所獲資訊之真實性;又鑑於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除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分別為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釋字第461號所明文,則然近來屢屢發生有官員刻意迴避備詢及說明義務,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更甚以反質詢等,逃避監督,為落實憲法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原則,保障立法委員質詢權之行使,爰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