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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

保險法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學聖 陳學聖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宜民 陳宜民  江啟臣 江啟臣  費鴻泰 費鴻泰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根據現行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藉由信託導管照顧實質保險金受益人,即未成年子女,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非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係依信託本旨,理論上賦稅不應與當事人是否辦理信託而有所不同。惟信託業辦理此種類型之信託時,並無類似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得視為保險給付之規定,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有悖於實質課稅原則。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明定於受益人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之情形,由信託業擔任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時,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得一併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視為保險給付,方符實質課稅原則,在不致造成稅基流失,有利於強化對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之照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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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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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0屆
25/11/27 全文修正
18/12/24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11/1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賴士葆等18人
第 138-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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