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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蔣萬安
                    蔣萬安 
                                         張麗善
                    張麗善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彥秀 
                                        廖國棟Sufin‧Siluko 
                                         江啟臣
                    江啟臣 
                                         費鴻泰
                    費鴻泰 
                                         曾銘宗
                    曾銘宗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針對我國保險金信託業務發展尚在初期階段,對保險金信託需求較為殷切者,多為經濟較為弱勢或是有身心障礙者子女之家庭,父母希望身故後可以透過保險金信託之保險金給付照顧未成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子女,直至子女長大成人或能獨立自主,或獲得照護安養。惟目前信託業者所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囿於法令及稅務考量,實務上多採用由保險受益人擔任信託委託人之自益信託架構,其中關於保險信託契約之機制與現行實務落差甚大,難利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後之保險受益人(即信託受益人)之保障。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保險法第十六條之一,明定信託業依信託契約之記載,為委託人或與其具有保險利益者投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人身保險契約時,具有保險利益,得依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指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信託受益人之利益投保該等人身保險,以落實長期照顧信託受益人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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