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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鑑於現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原立法精神旨在規避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詐領保險金之道德風險,然而105年2月6日發生之南台大地震中,有近三分之一罹難者即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但囿於現行法規定,不能請領死亡給付,則此情況對於家屬而言無疑雙重打擊,且與保險之設計精神不符,為此,特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但書規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遭遇天災或重大公共災害死亡,保險人仍應為死亡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