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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林昶佐、蘇震清、邱志偉、陳學聖、陳怡潔等34人,鑑於0206震災117名罹難者中,有三分之一是未滿12歲孩童,即使父母曾為這些罹難者投保人身保險,礙於現行保險法規定,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完全失去保險意義。本席等認為,現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為防堵道德風險之外,未考量15歲以下兒童因天災喪失生命時可以請領身故保險給付,更能實現保險制度分擔社會風險的保障意義而為排除之規定,實有修正必要,爰提出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