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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陳亭妃等28人,鑑於現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保險人若於15歲前死亡,壽險公司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須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此規定是為避免父母幫小孩投保後,對小孩不利,出現詐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案件。此規定是否得宜,正反評價皆有,但也因保險法這個規定,致使許多因遭遇天災死亡,卻因未滿15歲而無法支領死亡給付之憾事,這對被保險人之家屬可說是二次傷害,為讓前述憾事得予改正且又兼顧「道德風險」,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被保險人滿15五歲前如因遭遇天災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