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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黃國書、莊瑞雄、吳琪銘、鍾佳濱、陳歐珀等22人,針對今年台南二月六日大地震當中三十九位罹難學生,有二十七位學生未滿十五歲,比率高達近七成。然,查現行「保險法」中規定,被保險人若在十五歲前死亡,壽險業者無須給付保險金額。惟,若是天然災害發生時,會造成孩童毫無保障,對罹難者家屬而言,會再一次的傷害,而且規定亦不合時宜。是以,為使法律條文更加完善,爰提出修正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明定被保險人十五歲如因遭遇「天然災害」而死亡,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額。其次,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嘉義震災之準用」之條文,增修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條條文,對於因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於高雄美濃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死亡之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得溯及既往辦理,俾讓台南震災受難者可以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