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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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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原始資料
歷程類型:法律議案歷程
此為特定法律議案的相關歷程。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昇 吳育昇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淑慧 陳淑慧  蘇清泉 蘇清泉  費鴻泰 費鴻泰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黃志雄 黃志雄  徐少萍 徐少萍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針對金錢型信託所購買的保險,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立法理由已載明屬於信託財產,然囿於主管機關之見解,故目前信託實務上,以金錢信託方式所購買的股票、基金、公債或存款均可歸類為信託財產,但以金錢信託方式所買之「保險」卻被排除在外,此現象不僅違背本法第二十二條立法理由,亦與外國行之多年的保險信託制度相左。由於金錢型信託方式所買之「保險」被排除在外時,對弱勢及身心障礙者影響甚大,信託業無法擔任要保人,不得依信託契約代為交付保險費者,故無法替弱勢及身心障礙者的法定義務人受託代管照顧其後續經濟生活。有鑑於此,爰參照美國信託實務及我國信託法,增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明定以信託業依信託契約代為交付保險費者,其保險信託契約得由信託業為要保人,且信託業於信託期間所交付之保險費,及因交付該保險費所生之保險契約權利,以及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約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皆歸屬於信託財產,使於國外行之多年結合信託與保險之制度得受法律保障,並落實保障信託受益人,特別是弱勢及身心障礙者得透過結合保險及信託之制度,以維護其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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