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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

公司法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賴士葆 賴士葆  徐榛蔚 徐榛蔚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淑芬 林淑芬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有鑑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若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僅賦予公司董事會、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及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有公司重整聲請權,完全忽略、漠視公司停業後受害最深廣大員工權益。若公司能重整成功,對於公司債權人債權之確保、公司應負之社會責任、員工家庭生計及社會經濟均有極大之助益,實應賦予工會或一定比例以上之公司員工有公司重整聲請權。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賦予工會或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亦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之權,俾符合「公司法」希望公司透過重整繼續經營維持,並兼顧公司債權人之債權確保及股東之權益保障及維持員工家庭生計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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