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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其他名稱 :民法施行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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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原始資料
歷程類型:法律議案歷程
此為特定法律議案的相關歷程。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其邁 陳其邁  高志鵬 高志鵬  魏明谷 魏明谷  劉建國 劉建國  林世嘉 林世嘉  劉櫂豪 劉櫂豪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李應元、李昆澤等18人,鑑於民國97年以前尚未遭刪除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明訂「第一項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之刪除理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財產權而非身分權」、「應保障債權人及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權益」云云,時傳有報載之「銀行將手伸進家門,債權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代替夫或妻行使財產分配請求。」之譏,頗有修法必要。遂提起本案,將本條文修訂為「『不得讓與或繼承』為原則,但『有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以昭公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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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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